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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令人期待,但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将于明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科技成果转化层面的授权空间、权益分配、制度建设、免责情况等方面实现了大范围突破,并在全国地方性法规层面率先规定,政府设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同时,为了解决单位既不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相关权利让渡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又怠于实施转化的情况,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条件下的自主实施转化权,避免科技成果转化错失良机。

  同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高校和院所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并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这方面,不久之前财政部刚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为北京市科技转化地方性法规实现突破的重要政策基础。该《通知》规定: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财政部这则仅仅1000多字的《通知》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明确收益分配,可以说为高校能够系统性全链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打了一剂强心针。

  从创新资源上来看,北京有90多所高校,1000多家科研院所,120个国家重点实验室,68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还有86万左右的在校大学生以及2.5万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顶尖人才最好的学科和最佳的实验室有一半在北京,北京研发投入强度是6.17%,稳居全国首位。每年国家科技三大奖的一等奖和全国十大科技进展中,有大概一半是来自于北京……从这些维度看,我们也能理解北京此次“力度如此之大”的初心,哪怕撬动很小一部分科技转化成果,在巨大基数之上也会取得可观的成绩和效果。

  在科技成果转化全国范围遭遇瓶颈的时候,我们应该为财政部以及北京的做法鼓掌点赞,事实上,打破体制围栏有时就需要一往无前的魄力和旗帜鲜明的政策,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类似农村联产承包责任的制激励机制是否完全适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仅仅依靠最大程度向发明人倾斜权益就能万事大吉,就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吗?因此,我们在期待财政部、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尽快执行落地的同时,依然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权益分配所造成的边际效益越来越低。

  一直以来,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各地方在科技成果转化破局方面可谓费尽心力,在分配上越来越倾向于发明人,从最早发明人与国家(单位)之间五五到六四比例,逐步到七三比例、二八比例,不断的突破极限,当然产权一直都属于国家,直到北京这个地方法规实现了最大程度的突破。

  如果我们与美国横向比较一下的话,即便是以发明人与国家单位6:4的比例来看,我国发明人的收益也远远高于美国,以斯坦福大学为例,个人、高校、学院之间的分配比例分别是4:3:3,相当于高校占六,个人占四,这正好与我们最早的分配比例是反着的。

  我们当然不反对使用更好的条件保障科研人员的权益以更好、更有效率的进行科技转化,但是通过横向比较,我们可能会有所疑惑,一直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已经足够宽松,无限扩展这种分配比重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破除当前瓶颈的作用有多大?

  应该说,刚开始扩大科研人员权益比例的作用一定是的立竿见影的,但根据边际递减效应,如果一种投入要素连续地等量增加,增加到一定产值后,所提供的产品的增量就会下降,即可变要素的边际产量会递减。这也就意味着,在分配比例达到一定上限之后,再增加比例其效果可能会微乎其微。

  一直以来我们的难点其实在于,国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是借鉴美国拜杜法案(Bayh Dole Act)而来的,该法案的核心是国家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产权归研究单位所有,国家保留征用的权力,但美国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可以独立处置资产。而我们的大学和研究机构为国家所有,国有法人没有独立处置资产的权力,在处理资产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而且还要执行“收支两条线”。这样从根本上限制了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希望最近财政部的《通知》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也就是说,长期以来把科技成果的产权与收益分开是权宜之计,只有产权和收益一致,才能最大限度上保证利益相关者实现顺畅的互利互惠,从这点上说,北京的法规的确打到了科技成果转化难题的七寸上。但是,产权如果属于个人,是不是意味着处置权也属于个人,如果处置权也属于个人,与学校没关系了,学校领导还会关心和支持吗,如何维系与高校之间互利关系,是否会使得高校更加失去动力?这些都需要我们从实践中去寻找答案。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不应以管理资金的逻辑来管理资本和资产。

  资产、资本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最常见样态。

  大部分科技成果都是无形资产,它与有形资产最大区别就是难以评估,既没有账面价格也难以计算折旧价格,只有市场双方博弈之后的成交价格,也就是交易价格,这是科技成果转化中最难认定的地方,涉及到供需双方以及市场的共识问题。

  当无形资产以作价入股的形式进入转化环节,此时科技成果摇身一变就成了资本并具备了生产关系、增值要求、上市前流动性变差等基本属性。

  而资金管理讲究的则是流动性、财务成本、账面价值、使用效率等,这与无形资产、资本管理的逻辑完全不同。

  国家出台一系列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适应性和必要的修改就成了当务之急。要处理好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对有形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科技成果作价)的管理要区别对待; 对资产、资金和资本的管理要有所区分; 对国家资本投入的企业(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中央金融企业等)和国有法人资产投入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政策要有所不同; 对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所办的企业也要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上述的四种关系不区分,很容易导致责任主体不能区分,就会使所有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束之高阁。正确区分和处理好四种关系,尊重法人对资产的管理和独立处置权,责权利一致,才能调动相关机构的积极性,即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

  最后,需要深刻思考如何提高可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

  科技成果其实包含科学发现、思想引领、技术发明等多方面的内容,本文特指的是可以实现解放生产力,由实验室科研项目真正转变为产品或者模式,产生巨大社会与市场效益的技术发明。

  按照正常的逻辑,我国如此大的科研人员和团队基数,从概率上也应该有大批的优质可转化成果才对,但实际上,真正优质的可转化成果屈指可数,有人一直将其归结为分配机制问题,但核心关键其实不在这里。

  国际上通行的规律是,从实验室到商用实际上隔着巨大的鸿沟,科学家的着眼点是理论或者实验的突破,而投资方或者厂家需要的则是适销对路的产品或者模式,本来这种对接就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我国更加特殊的情况在于,多年来唯论文等急功近利的氛围使得理论高于实际,务虚大于务实,学术界充斥着大量模仿或重复的研究,多快好省的论文主义倾向,为了发论文甚至采用抄袭、剽窃不端行为,造成了基础研究的“空洞”,在这种氛围下,很少有人踏踏实实的静下心来去研究社会或者科研的“真问题”,造成了研究与生产实际的根本性脱节,导致了科技成果可转化的就少。

  如果想要解决这问题,要从根本上处理好科研与生产“两张皮”的问题,其中要害是科研的立项由谁来主导的问题,即便生产单位不能主导,也要将其纳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立项认定中去,比较顺畅的两种模式应该由生产单位主导立项,或者由国家委托生产单位立项科研,后者在西方国家非常普遍,对于鼓励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并紧密结合业务发展有无可估量的作用,这里面,关键是要梳理好各相关方的权益。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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