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说科研&微言谈教育 教育专栏 > 微言谈教育专题 > 子民好好说 > 正文

打造良好科研生态不能指望令行禁止,而是要发挥学术共同体的作用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日前,科技部正式发布19号令《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与2006年科技部颁布的11号令《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相比,19号令覆盖更全面,适用的违规主体从以往各类文件中的以科研人员为主扩展到了科技活动各环节的参与主体,包括第三方机构人员;界定更加清晰,违规行为详细列出了几十条,比如针对咨询评审专家的“打招呼”“走关系”请托等;处理措施更加明确,从约谈到取消资格分成十类……。

  如此细致入微如法律条文版的规定引发了科研圈中两极分化的热议,有人拍手叫好,认为违规问题有章可循,该规定将成为学术不端的“解毒剂”;有人却觉得是扬汤止沸,只是相关表象的“止痛药”,对其最终落地并不看好。

  对这个情况,一定要辩证的看待。

  由于媒体特别是自媒体传播速度、渗透力的增强,现在很多人仅仅通过一些报道就认为科研圈、学术圈里乱的很,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传播学上的集中放大效应所造成的。其实我国绝大部分的科研人员,都是在兢兢业业搞科研,而不可能都去想方设法的去造假;从整体的科研工作情况,无论是科研实力还是科研成就,都一直在朝着更好地方向发展,科研管理水平也在同步提升。

  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科研不端的现象,但这与经济腾飞各行各业弥漫的浮躁心态有关,与科研经费的大量投入有关,与近年来大幅度增加的科研人员数量有关。当前科研不端行为的数量,虽然没有精确统计,但如果与早期科研不端相比,绝对数量可能增加不少,但是相对数量估计也不会增加太多。

  可以说,科技部出台这样一个文件,即便有些措施暂时不能落实,但至少给大家有一个警醒的作用。

  实际上,当前科技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最重要的原因还是我们时间积累不够。中国真正意义上全面重视科研,大规模的开展科研活动已经是改革开放以后,满打满算不过四十余年,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发展,靠改革。任何合理的管理制度都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完善的。

  为了使管理措施更适应科研活动,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科研管理,到底应该是目标管理还是过程管理?

  我们现行的科研管理与组织方式是从工业管理方式模仿出来的,目标、经费、进度计划定得非常死板,好像这样做科研人员就能按期研究出成果。但科研活动与工业生产截然不同,科研管理要给科研人员足够的自由度,要宽容科研失败。不是每项科学研究都必然成功,试图按照计划方式获得科研结果,很容易导致学术不端。要改变这种现象,就要积极探索适应当今时代的科研管理和组织方式,而不能用从工业模式下抽象出来的过程管理来管理科研活动。

  同时,我们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还要认真思考,科研经费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是靠合同法来处理,还是靠行政法来处理。

  科研经费来源是多种渠道,横向经费、纵向经费,财政拨款、竞争性基金,外单位委托科研、本单位资助,企业项目赞助,技术咨询,国际合作等等,种类繁多的经费显然法律属性有区别。区分科研经费的法律属性非常重要,否则,你理解的属经费自由支配权,与我理解的属财政专项拨款,适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审计要求不同;同样是科研取得创新成果,你认为是有功,应该鼓励,他认为你违法使用经费,应该法办。当进行科研经费检查或审计的时候,一般科研人员的话语权往往弱于检查者或审计人员,对科研人员的不利处境可想而知。只有明确了科研经费的法律性质,才可以确定该项研究经费是适用于企业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还是科研经费会计条例。

  要知道,现行的科研经费检查和审计原则是与承担科研单位的性质相联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部分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和企业,采用不同的经费检查和审计方法。长期以来,由于科研经费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界定,例如,有些单位在“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科研腐败”等语境下,财政、审计部门往往把横向科研经费纳入高校事业经费统一管理,采取和纵向科研经费同样的管理标准。

  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混同于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专项拨款进行财务管理,不恰当地过多干预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对外开展科研活动的具体过程,抑制了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影响了学校和机构支持对外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科研经费管理不能仅靠政府部门的调节管理的松紧程度,这会造成“一放就乱,一乱就管,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广大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科技研发经费来源渠道种类较多,研发任务和目标要求复杂,科研经费管理、研究产出成果评价以及审计管理都不能简单化。要确定科技研发经费的法律属性,根据其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对国家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区分经费性质和用途,对于科学事业费一类的财政拨款,政府部门监管要严,防止浪费和犯罪;对于通过“招标”承接的“纵向”基金类项目和“横向”委托研发经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尽量减少政府监管成本,主要依靠项目发包方或委托单位甲方监管。

  想清楚这些问题之后,最后谈谈应该怎么破题。

  想用纯行政的思路来解决科研、学术的问题,相对困难,有时候看起来是个制度问题,其实是个引导和缺位的问题(当然制度至关重要,但制度不能包治百病)。我认为,想要真正提升科研道德水平,学术风气的清明,除了基本的法律条文和政府规定之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关键还是要发挥学术共同体的同行评议、同行监督的力量,因为科研的真伪只有同行才明白,甚至连同行有时候都会犯错。比如李国杰院士提到的韩春雨的例子,前几年因为他声称发现的一种新的基因编辑方法同行无法重复,就闹得纷纷扬扬,似乎成了科技打假的大事。最近美国普渡大学一位研究人员发表了一篇论文,又证实了他的结果,他自己也在网络上预发了一篇论文。现在看来他原来的结果只是实验成功率低,不是不能重复。不管韩春雨的发现价值有多大,但起码一开始的大吹大擂(诺奖级成果)和后来的无情封杀打压都有点过头,不利于基础研究。

  同行有时都闹不清楚,普通大众那就更只能听风就是雨了,这对于基础研究将造成非常苛刻和急功近利的氛围,因此才要提倡充分发挥学术共同体的作用。实际上,我们会发现,大部分时候,发生学术不端的时候都是学者个人在单打独斗,而学术共同体都是缺位、沉默不语的,大家都不愿意得罪人,也不愿意承担责任,都想等着有关部门去做处理意见,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思路来处理,必然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定性处理,这不符合科研尤其是基础科研的实际情况。

  由于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短期内难以验证,其价值判断还是要靠同行评估,学术问题还是要回归学术。学术共同体应该发挥同行监督、同行评议的作用,相关部门如果要进行处理的,也应该在这个评议的基础上酌情处理。

  总之,大思路应该是,在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下,对违法者一定要法律追究,减少外界包括行政部门对于科研人员来自于条条框框的干扰,以学术共同体为主协调科研内部事务,这样才能扩宽科学创新的边界,科技发展之路也会越来越顺,越来也宽。

  (2020-08-12)


访谈视频
相关文章
访谈嘉宾
分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