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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与创造的区别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发明与创造是一对近义词,有时会出现混用,有时也会把两者合并起来使用。例如,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发明与创造都可以是指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首创出先进、新颖、独特的具有社会意义的新事物、新方法,能有效地满足某种需要。意义虽然两词意义十分相近,但是在内涵和本质上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发明”被解释为创造出从前没有的事物或方法,“创造”被解释为想出新方法、建立新理论、做出新的成绩或东西。“创造”在古汉语中还等同于“剙造”,即制造前所未有的事物,相当于发明的意思。两者都有“创新、首创、从无到有”的意义。但是,从古汉语的角度来讲,发明更多的是表达“说明、印证、阐述、揭示”之意;创造更多的是表达“制造、建造”之意。也就是说,发明强调启发和阐明,创造则强调开创和缔造。

  在科学技术领域,发明是指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其中一种专利类型,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的前提是掌握并遵循自然规律,而自然规律是指客观事物之间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它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因此,无论发明的成果是提供前所未有的人工自然物模型,如机器设备、仪表装备和各种消费用品,或是提供加工制作的新工艺、新方法,如有关制造工艺、生产流程和检测控制方法的创新和改造,都是以客观世界各种事物的本质及运动规律为依据,经过实践检验和严密逻辑论证的,而不是脱离现实的纯思维的空想。正是由于这种客观性前提的存在,每一个时代的技术发明都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状况密切相关。同时,发明又具备一定的主观性,一种产品或一项技术被发明出来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满足并符合社会需要是作出技术发明的基本条件。社会需求的增长提出新的技术目标,原有的技术手段同新的技术目标的矛盾推动和激励着发明。在技术活动中,由于知识和经验的积累、综合,也会导致创新的技术构想和发明,新的技术成果又能引发出新的需求,并有助于新发明的推广应用。

  创造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概念或事物按一定方式联系起来,主观地制造客观上能被人普遍接受的事物,以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创造的本质在于甄选出概念或事物之间真正有建设性的联系。创造的过程一般分为概念的产生和概念的物理实现两个阶段。简而言之,创造就是把以前没有的事物给生产出来或者制造出来,这明显是一种典型的人类自主行为。因此,创造的一个最大特点是有意识地对世界进行探索性劳动,它的主观性色彩是更加强烈的。

  综上所述,“发明”是依据自然规律解决工程或技术领域的难题,制造出以前不存在的事物,强调原创性,一般用于具体事物,如中国古代有四大发明、王选发明了汉字激光照排技术等等;“创造”是利用已有概念和逻辑思维提出新方法、建立新理论、做出新的成绩或事物,可以用于具体事物,但一般用于抽象事物,如创造新记录,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等。用于描述新技术时,既可以用发明,也可以用创造;用于描述抽象概念时,我们只能用创造,例如:你可以说创造了精神财富,但不可以说发明了精神财富。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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