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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活动秩序靠知识产权等法律保障,坚持客观、公正和公平原则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科研领域的适度竞争会产生正面影响,提高研究工作质量和进度。但过度竞争的压力就可能使正常的研究工作走向歧路,导致发生学术不端。如果不分研究领域和工作性质都以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为主要考核指标,就引发了把本属同一项研究工作分成几部分来发表,增加了论文的数量,却产生不出重大创新成果。

短时间内,难以扭转科研领域的过度竞争问题,但要注重从规则和制度方面保障公平和公正,逐步变成适度竞争。

 

首先、科研活动的秩序要依靠知识产权等法律来保障

科研诚信是保障学术自由的基本条件,而科研活动的秩序要依靠知识产权等法律来保障。科研人员要遵守科研规范,顶得住各种压力或诱惑,珍惜自己的学术自由权力,尊重他人的学术自由和研究成果。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属于职务发明的,也要尊重单位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等相关的评价活动中,必须坚持客观标准,避免主观随意。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得滥用“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填补空白”等难以验证的抽象语句。不得以不道德或非法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这些都需要相关法律来约束。

 

其次、学术规范是保障科学研究质量的基本要求

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内都应遵守的由权威部门制定的或团体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标准和规定等。规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规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强制性又达不到法规要求的强度。学术规范是保障科学研究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科研人员之间在相互监督的条件下,进行学术交流、合作和竞争的基本规则。

学术规范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在研究取得科研成果后,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顺序,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益。不得故意夸大自己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在研究成果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得出明确结论时,不得通过社会媒体或自媒体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推广。

 

第三、同行评议要客观反映科研成果的水平

同行评议是学术共同体内成员之间的义务和权力,同行评议的目的不是要证明评议人精于鉴别错误的能力,也不证明评议人比被评议人更权威。评议人有鉴别和提供建设性意见并帮助被评议人解决科研工作中的缺点的责任。评议人应当尊重被评议人的学术自主权力,评审意见应该遵守学术规范并经得住同行公众再评议。

科技工作者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申报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实反映研究水平。在保守国家和单位秘密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应向学术共同体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四、处理科研不端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处理科研不端行为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了处罚的力度明显不够,致使很多科研不端行为责任者不必承担很高的违规成本。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需要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术规则的协同配合。当前需要完善相关的法规体系、界定科研不端行为的范围、明确处理不端行为的组织和调查处理及举报的程序等。

比如:在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应当对该项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项目组成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所需科研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开展公平竞争,对竞争者和合作者所作出的贡献,要给予恰当的认同和评价。禁止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经费。这些都需要有规范的查证程序和明确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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