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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位制度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之上,学位是评价专业人才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获得学位,不仅是国家给予获得者的一种荣誉和鼓励,而且是获得者学习成绩和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志。学位制度是指对学位授予的级别、学位获得者的资格、学位评定、学位管理而设立的规章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学位制度与学历制度不同。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是三级学位,学士、硕士和博士,博士是最高学位。我国的学历分级很多:小学、初中、中专/高中、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人也把博士后算为学历。

有研究认为,学位制度是从中世纪开始出现的。它的历史是和文凭、证书密切联系的。埃及的埃尔-艾扎学校(Al-Azhar)(970年建校)和摩洛哥的艾尔-夸拉维因学校 (Al-Qarawjyin)(859年建校)都曾向毕业生授予过一种ijazah(伊斯兰世界的任教证明)。欧洲中世纪大学对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加以认可,由基督教教会当局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这种学位仅仅是“教师”的代名词。

一般认为,学位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据记载,在1130年,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首次授予一位研究古罗马法的学者以博士学位,不久又出现了硕士的称号。1180年,法国巴黎大学授予了第一批神学方面的博士学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有很多国家建立了学位制度,但在近几十年学位制度才得到迅速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现代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学位制度一般有所不同,有3个,4个甚至是5个等级,但每个等级划分中,一定会有学士、硕士、博士这三级,有些国家或地区还会有副学士,副博士这样的等级。

我国的学位制,严格说来是近代才开始建立的。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学位制的涵义,隋炀帝大业三年 (607)正式设进士科,实行以策取士,这是科举取士的开始。唐代宋代科举制度发展比较完备,而且科目繁多,以明经、进士两科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为进士科。

1935年4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曾公布了《学位授予法》,对学位授予的级别、学位获得者的资格和学位评定的办法等做了规定,这是中国现代学位制度的开端。但由于日本的侵入和当时教育、科学的落后,该《学位授予法》未能认真实施。从1935~1949年的14年间,只授过学士和为数不多的(232多个)硕士学位。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十分重视研究生教育,1950年即招收研究生,1950年至1965年共招收研究生22700多人。于1954~1957年、1961~1964年、1965年曾三次施行学位制度,但由于十年动乱影响,学位制度没有坚持下来。1979年 3月国家再次提出建立学位制度,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学术标准,中国学位制度从此全面建立。

我国实行的三级学位如下:

博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才,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硕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士学位。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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