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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元宇宙基本问题的思考——关于数字财产权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从工作方式、社交方式、娱乐方式甚至身份认同都进入数字化时代。在此基础上出现的元宇宙,已不是一个简单的虚拟空间,而应该是基于道德和法律约束的数字生活空间,是人类文明的新形态。就像财产权是物质世界人类文明标志的开端一样,数字财产权的确立应该是元宇宙作为文明新形态的显著标志。

  但是,数字财产的确立,以及数字财产权的保护,目前还在初步探索阶段。站在人类数字文明时代的路口,对元宇宙的数字财产权如何界定,又该如何保护,在技术上如何实现界定和保护,值得相关各界深入研究和相应的技术准备。

  财产权的确立与人类文明的开端

  动物世界中,两只蚂蚁争夺一块面包、两只猎豹争夺一块肉,遵循的都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而人类能够脱离丛林法则,迈入文明的台阶,实际是伴随着私有财产权的确立过程。

  在原始部落时代,个人是没有财产的。因为在自然面前,个人极其渺小,生命都可能朝不保夕,遑论对工具、食物和居所的固定拥有。部落群体的目标就是活下来,这个阶段可以认为个人是从属于部族的,个人就是部族的财产。

  到了原始社会晚期,部族社会开始分化。部分先进的部落在狩猎和采摘过程中,尝试将富余的食物进行储备,开始积累部族的物质财产,逐步改变了原有的分配方式,使人从物中解放了出来,使个人从集体劳动中解放了出来,也使集体从自然中解放了出来。随着人的独立,以及个人一步步拥有了财产,个人财产权在此过程中得到了明确。当部族之间的人际物物交换从偶然行为变为经常行为,交换规则成为共识并且逐步完善,人类也由此进入了文明社会。

  从物质世界由蛮荒向人类文明的演进过程大致看出端倪,人类文明萌芽于对财产的占有和保护意识,诞生于对个人财产分配规则的共识。在个人拥有私有财产之后,人类才开始告别丛林法则。在休谟、斯密、弗格森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看来,对财产权的认可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开端。休谟认为,财产权是个人对财产的持续占有,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涉及社会习惯、传统和利益。财产权的关键不在于人的自然权利,而在于财产的稳定占有,因此必须诉诸财产占有的正义规则,即人类为取得他人财产而达成的协议。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人类的文明史也是财产权的诞生与演变史,因为财产权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或者说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主要是看财产权在这个社会中受保护的程度。而财产权制度也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维持文明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无形资产与财产的边界

  早期的财产权或物权,都是针对可以看见、可以触摸的有体物。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存在“物即财产”的法律理念。实物在当时是财产的最主要表现形式,财产概念也都跟实物和有形资产相关联。

  不过,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也指出:“某些物是有体的、实际的,而另一些物是无体的、理想的。……‘无体物’则是指那些不能触摸到的物,属于这种物的有法律中所包含的诸如继承权、使用权、债权等,无论怎样,它们是被包括在法律中的。”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财产的定义是在不断扩充的。随着科学技术对生产的促进作用日益突出,财产定义已经完全从有形财产扩充到无形财产,并且衍生出带有发明创造特征的专利属性。此时,财产权已经扩充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复合体。相应地,法律对于上述无形财产的保护都在与时俱进,进一步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

  然而,互联网带来了财产权保护的新问题。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产生了大量数字资产,如数字货币、数字藏品、商品化的账号与道具,以及重要的数据信息等等。这些数字资产是不是属于财产保护的范畴?

  我们理解当下所讲的元宇宙是指一个沉浸式的虚拟空间,用户可在其中进行文化、社交、娱乐活动,但其核心在于对数字资产和数字身份的承载,即数字资产的属性分类与归属,也就是数字时代的文明保障基础。我认为,这些由网民投入时间、精力甚至财力而产生的数字资产,虽然存在于虚拟世界,但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应该列入财产保护的范畴。

  明确了数字资产的属性和权利人,市场交换和分工协作才成为可能,这时候就需要有代币,合同制度和交易规则也就成为必需,也就是文明社会的契约精神。然后,必须有法律保障合同交易的履行,法治水平越高,保护网民的权利越充分。制定相关法律就会有政治博弈或妥协,代表不同利益的派别或政党。这些都是数字文明或者说是元宇宙过程所要逐步解决的。

  数字财产规则应尽快脱虚向实

  作为互联网的高级阶段,当前,网络空间的数据资产还处于权属不明确和弱肉强食的状态,资产价值的创造者难以享受应得权益,大量本属于国民资产的数据被网络平台垄断且不当得利。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救济,数字财产权作为新生的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法律条文明确了法律对数字财产的保护,但仍属于模糊处理的抽象规定。由于数字财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极少,目前,网民、网络平台、单位团体、政府部门等法律主体的数字财产权实际上是处于无法可依和难以界定的状态。所以,关于数字财产权的法律规则需要尽快脱虚向实,通过立法程序予以补充。数字财产权的确立才是元宇宙真正的开端。

  首先,是解决数字资产开放的标准问题。面对虚实交融的全新数字生活和数字社会,用户对其个人数字资产的高度拥有感,当是元宇宙场景持续运转的重要前提。相应地,这些数字资产能够在多方平台自然无障碍地流动,而非封闭于某个大厂的某个平台,也将是元宇宙场景发展的大趋势。这其实不是技术的打通问题,而是思路的开放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这不是一两个大厂自己能解决的,而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前瞻性预研,制定通用技术标准。

  其次,是清晰数字财产保护的基本边界。元宇宙的核心在于对数字资产和数字身份的承载,即数字资产的属性分类与归属,这是数字时代的文明保障基础。在元宇宙场景下,只有明确了数字资产的属性和权利人,市场交换和分工协作才成为可能。相应地,合同制度和交易规则也将成为必需,也就是文明社会的契约精神。

  最后,也是更重要的就是要尽快建立建全数字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元宇宙必须用全新的法律和制度,来制约大厂们不断膨胀的野心和欲望,来保护个人和各法律主体的数字资产和权利,推动数字时代人类文明的发展。但在法律实操层面,还有诸多空白需要填补,例如如何界定数字财产和财产权?如何对数字财产进行估价?如何追溯追缴数字财产?再例如,数字财产能不能作为遗产,又该如何继承和保护?

  数字时代呼啸而来,数字空间随之日渐清晰,元宇宙抛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让我们且行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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