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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奖励改革的亮点与难点(四)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科技奖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是服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形势所需,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5月31日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今年是按照新的科技奖励制度执行的第一年,目前正在提名过程中。这次改革的亮点与难点如下:

  六、将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

  过去的国家科技奖励以奖励成果项目为主,成果完成人为中国公民。这次改革调整了科技奖励的对象,将国家科技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公民”对应强调的是国籍,改革后把奖励对象扩大到“个人”,这种改变显示出国家以一种更加开放的态度吸引各类人才、鼓励科技创新,意味着不管你是否是中国国籍,只要你为中国的科技进步做出贡献,就有机会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争论多年的原我国留学人员加入外籍后的科技人员能否获中国政府科技三大奖,赢者通吃,好处均沾等等问题,在科技奖励方面有了政策结论。

  相比以往基于科技成果项目的奖励,改革后强调奖励个人是与国际科技奖励接轨更近一步。同时规定了每个获奖项目参与人员的上限,这一规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避免或减少项目“拼凑”或“包装”报奖现象,但这可能会带来知识产权争议问题,在提名前,项目组人员之间的协调难度加大,造成人为矛盾。项目获奖后,当获奖人数少于实际参与该科研项目的人数时,就会存在少部分获奖人员侵占他人成果的问题,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隐患。

  七、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

  将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制度化,规范化,改变过去评审专家只有权力而缺乏监督的状况。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此外,还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等。为了强化奖励的荣誉性,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等等。

  科技奖励的价值导向是弘扬追求真理和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科技奖励的评审要注重有利于激励原始性创新;有利于发现和引导优秀人才成长;有利于科技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有利于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全文结束)

  (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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