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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国有法人对无形资产的处置权,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目前我国科技对经济和社会的贡献,与我们庞大的科技研发队伍、世界第二的科研经费投入和世界第二的论文产出量还不相称,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也不相适应。科研成果只有转化后才能体现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论文数量和引用都不是生产力。科技评价导向要尽快脱离论文量化相关指标的绑架。

  国家提出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后,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委一系列政策举措密集出台,充分展示了他们的责任担当意识。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五三零(2016年5月30日)讲话后,各部委都根据自己的机构职能定位出台了对科技管理的宽松政策。广大科技人员在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总觉得还有最后一公里没有打通,那就是各部门相关政策的协调与配合,不能各表各的态,各说各的话,责任担当要体现在问题的解决上。

  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除了政策的滞后效应外,我们的难点还在于:我们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是从美国拜杜法案(Bayh Dole Act)借鉴而来的,其核心是国家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产权归研究单位所有,国家保留征用的权力。美国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可以独立处置资产,而我们的大学和研究机构为国家所有,国有法人没有独立处置资产的权力,在处理资产时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而且还要执行“收支两条线”。这样的逻辑结果从根本上限制了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国家出台一系列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适应性和必要的修改就成了当务之急。要处理好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对有形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科技成果作价)的管理要区别对待; 对资产、资金和资本的管理要有区分;对国家资本投入的企业(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中央金融企业等)和国有法人资产投入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政策要有不同;对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所办的企业也要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上述的四种关系不区分,很容易导致责任主体不能区分,就会使所有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束之高阁。正确区分和处理好四种关系,尊重法人对资产的管理和独立处置权,责权利一致,才能调动相关机构的积极性,既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

  只有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科技才能成为第一生产力。各高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鼓励和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与学校培养人才相适应、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薪酬分配制度和奖励政策,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驱动发展中有重大特殊贡献的教职员工,要予以重奖。大学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定,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政府主管部门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和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状况作为学校科技工作的考核内容。出台政策支持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长效机制,鼓励和允许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和企业之间双向流动,在人员编制属性、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和提拔任用等方面,要建立和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导向。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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