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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权利(二)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学习权利的体系

  学习机会权,是指学习者有权通过学习获得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接受任何等级教育的起点、资格或身份,它是学习权利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缩小地区差别,保障高中学生争取大学学习权利的机会公平。国家还要促进高等教育分层次均衡发展,缩小重点大学与一般大学学习机会权的差别。

  在学习机会权中,又可以划分出: 升学机会权、学习选择权、学生身份权。这类细化的权利在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中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是所有权利主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学习机会权实质平等,而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习机会权只能依赖个人的竞争力获取,仅在形式上平等。

  学习条件权,是继承学习机会权、保障学习成功权的重要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国家采取积极主动措施确保学习权利的权利。学习条件权主要包括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获得教育资助权三种表现形式。学习条件权的核心是教师的专业水平与职业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如何,思想能否达到“有教无类”的境界,以传播知识和传承文明为己任,不以个人好恶对待学生。信息技术为学习条件权提供了公平的手段,也许会为教育和学习条件权的公平提供新途径。

  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是学习者享有的请求国家积极作为,以提供旨在保障其正常学习的教育条件的权利,包括对作为实施教育的基本场所即学校提供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教育条件。如果学校没有教育设施或设施不足,甚至已有的教育设施不能正常为权利主体的正常学习所使用,学习权利主体有向国家、学校主张享有学习条件的请求权。

  评价公平权,是学习过程结束时的结果权利,即获得学习成功的权利,它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考试评价公平合理,学生不作弊,老师不偏向,让学生的勤奋努力与聪明才智得到相应的承认和激励。

  实际上也就是考试评价以及与此相关的升学考试等机会均等的公平。近年来,各种考试舞弊直接损害了这一公平,必须严厉打击。最近国家立法把考试舞弊入刑,是一个治理考试舞弊的重要契机,希望相关部门严惩各种考试舞弊,维护考试的公平正义,也是实现教育的公平的最后一环。(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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