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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科技评估(评价)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法国历来重视国家财政投入的产出效益,从19世纪50年代起就开展科技评估活动,1987年底,法国将国家级计划(除国防、航空和空间计划以外)和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研究与发展的重大项目重新组织,归纳成生物工程、医学研究、电子信息技术等11项科技计划,统称“国家发展计划”。这11项计划由研究技术部统一归口管理,每项国家计划均成立一个科学委员会,委员会委员都是科研单位、大学或企业界的专家学者。政府用来支持国家科技研究与发展计划的经费每年以研究与技术基金的名义发放。基础科学研究方面的项目,即使列入国家计划,其经费大部分仍由参加该项目的各合作单位提供。自1988年,拨给国家计划资金的3/4用来支持具有明确工业化目标的科技开发项目,且要求参加计划项目的企业同时拿出对等的资金补充项目开发经费。除此之外,法国还建立了一套监督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科技评估体系。

  科技评估体系

  ● 国会科技选择评价局

  为了独立地评价政府对科技政策的重大方针,法国国民议会于1983年成立一个属于自己的评价机构,名称为议会科技选择评价局,以便对国家总的科技发展方向进行评价,并为政府选择科技发展方向提供论证。

  国会科技选择评价局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中部分议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委员会附属秘书处和办事机构构成。多数成员在科技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下设的科学理事会由15名非国民议会的科学家组成。负责将科学技术选择的结果报告议会,帮助决策,职能包括搜集信息、实施研究计划和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完全由政府承担,除人员工资外,评估经费每年500万法郎,以保证整个评估过程的独立性。并且评估范围仅限在能源、环境、新材料和生命科学四大领域。

  在评价局内部指定专门人员担任评估报告的起草负责人,报告起草负责人向议会评价局提交可行性报告,报告起草负责人具有很大的法律权限,可以检查全部国家机构的任何层次和部门,可以接触行政部门的任何资料(国防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除外)。报告所得结论可以在立法和预算讨论中直接运用。

  ● 国家研究评估委员会

  国家研究评估委员会成立于1989年5月,主要承担评估政府的科研政策、计划、项目、法规,评估公共研究机构,制定有关科技评估的政策、规定,认定评估事务所和人员的资格,培训评估人员。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1名是总统指定的国家顾问,1名是国家审计署的代表,其余8名由部长会议任命,其中4名来自法兰西科学院和国家科学技术高级委员会,4名来自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界。在委员会周围还有一个评估专家网(包括国外专家)配合委员会工作。评估费用由政府全部承担,除工资外,年度工作经费约350万法郎。

  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具有相当重要的权威性,负责确定评估方法,挑选委员会以外的专家,制定详细的招标规则。评估过程中成员发表各自观点并进行辩论,得出集体意见作为评估结果。整个评估过程采取异议制方式,允许被评估机构阐述其观点甚至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被评估机构必须根据评估报告的建议采取措施,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 科研机构及高等教育机构内部的评估体系

  法国各科研机构内部均设立相应的评估机构,并已形成完善的、制度化的对实验室和人员的评估体系。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评价委员会按学科和学科组分类,委员会中2/3的成员从研究人员中选举产生,另外1/3由科研机构负责人任命或聘请国内外专家。

  评价委员会定期(一般为4年)对本机构的实验室和研究人员进行评价。其主要职能是进行机构内部的自我评价,一是评价自己的发展方向,科研选题是否得当,国家科研投入的情况;二是评价机构的内部设置是否合理有效(包括老实验室的运行和新实验室的建立);三是评价研究人员是否称职尽责。

  科技评估的法律依据

  法国政府把科技评估作为政府科技管理的重要环节,并作出了法律规定。1985年法国政府颁布法令(第85-1376号),从法律上确立了科技评估的地位。第5款“研究政策与技术开发的评估”中第14、15条规定,“法国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根据各自的指标受到评估。评估的指标和评估方法在计划实施之前就已确定——公共研究机构按照定期评估的程序开展评估。”法律明确规定,国家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未经科技评估不能启动,评估师必须对其所做的评估负法律责任,若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法国的科技评估报告人有着特殊的权力,他可以对国家机构的任何地方进行检查,可以接触所有行政部门的资料(除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资料外)。在执行公务遇到困难时,他们还可以享有议会调查委员会的特殊权力。这样形成的报告结果,将直接用于立法讨论和预算参考。评估过程中,报告人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以组织听证会向新闻界开放,以收集一些与问题相关的个人及组织的意见,并将听证会的小结作为报告的附件体现在报告中。

  法国的科技奖励

  法国的科技奖励制度与科研人员评职称、科技项目经费划拨是截然分开的,仅仅是鼓励科技创新、奖励科技人员的一种激励手段。体现出明显的分散性,非系统性、多层次性,具体表现为:人物奖多于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多于技术发明奖、民间奖多于政府奖、纯精神奖励很多等特征。

  奖励评审以法国科学院为例,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科技奖励的一般程序。评奖委员会由科学院会员组成,涉及应用方面的大奖,评奖委员会则由科学院会员和其内部的应用委员会成员共同组成。评奖委员会属临时性机构,由科学院执行局(由院长、副院长、两位终身秘书组成)在征求各学部意见后推荐初步名单,再经过科学院内部的秘密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最终成员,每年选举一次。评奖委员会按照研究领域分成若干专业评选委员会,各委员会平均每年召开2~3次会议进行评选。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需要达到法定人数的2/3才算有效,形成评委会最终意见,并送交科学院的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的40%即可进行表决,确定奖项的归属。

  法国科技评估的特点

  (一)注重事前评估

  按照时间顺序,可以将科技评估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三类,我国的科技评审主要是事中、事后评估,而法国更重视事前评估。为了科学地制定科技战略、重点项目计划立项和政策而进行的事前评估(或称预测),需要依靠可靠、完善的科技指标,以此反映法国各领域的科技实力状况及变化。

  (二)严格评估师从业资格

  法国所有的评估人员都必须从国家研究评估委员会处取得从业资格。法国有专门的评估师培训学校,大学毕业生要经过专门的学习,通过严格的考核才能成为评估师。国家研究评估委员会制定了有关法规以规范评估师的行为,评估师必须遵守。评估师必须对其所做的评估负法律责任,若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评估一经做出,就会受到政府、社会的广泛承认,税务部门将以此为依据计算税额。

  (三)评估透明、公正、有序

  在法国,科技评估的活动和结果都不是封闭运行,而是形成了全社会广泛认同的透明、标准的评价程序和办法。评估委托方和接受方可以交涉、协调,如果双方存在争议,还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重新评估,评估结果高度透明,一方面被评方可以实施查询;另一方面在国家保密制度范围内,很多结果经委托方允许,可以成为公开的文献和资料,供公众查询。

  参考文献:

  [1] 夏婷,宗佳. 法国科技评估制度简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学会,2018(05):46-50.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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