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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和外延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作者:李志民

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科技成果能有效地转化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科技政策的新趋势。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和种类很多,包括技术转让,但不能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就是技术转让。科技成果转化至少包括新的科学知识转化到课堂,教给学生,写进讲义;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科技咨询、人员培训;科研人员自己投资或科研机构投资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利及推广实施,等等。

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各类科技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由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生产力包括劳动者、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因此科学技术这种潜在的生产力要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最终是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改善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来实现的。简言之,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和社会得到发展。

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和转移,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生产出新产品、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类型的转化和转移,通常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实际上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实际应用数与研发单位拥有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和种类很多,主要分为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两类,并且这两种方式也并非泾渭分明,经常是相互包含的。其中,直接转化包括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等;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往往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如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以及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首先需要政府作后盾,提供政策鼓励、金融与环境支持。其次,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主体;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则是科技成果的供给主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则存在于技术市场化的全过程的各阶段,是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催化剂。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持续发力,尤其是资源配置、评价导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以及社会创新意识的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在加快。国家不断出台利好政策,提高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型创新创业得以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持续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功能完善、运行高效、逐步建成适应市场机制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提法不妥。不知从什么年代起,社会上人云与亦云的跟着说“科技成果转化率”。甚至有的政府部门官员也跟着说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多少比例,远高于中国等,有这样说法的官员至少是个昏官懒官。数学上的“率”是指所占比例,科技成果转化率应该是“科技成果被转化的数量与科技成果总数量之比”。

科技成果的种类繁多,技术开发类的成果,知识发现类的成果,文化传承类的成果等等。即便是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定义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也是很难统计出准确的成果数量概念的。科技成果被转化的数量更是难以统计,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和渠道很多,新知识转化到课堂,新技术生产出产品商品,转让专利,提供咨询等等。

简单的数学知识,当一个“率”的分子和分母都不是确定数时,这个“率”肯定就是胡扯。如果非要用一个“率”来证明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建议用专利实施率来表示,国家专利局对有效专利有严格的定义和统计数量,专利的实施数量也便于统计。只有当分子和分母都有准确数值时,“率”才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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